关于3月1日施行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新规,应注意的12个税务提醒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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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月1日施行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新规,应注意的12个税务提醒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提醒点1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开票系统必须升级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提醒点2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提醒点3
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
提醒点4
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数量”栏必录、“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普通发票(卷式)“数量”栏必录(卷票没有单位选择项,默认数量的单位为“升”)。
提醒点5
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上。
提醒点6
同时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必须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提醒点7
成品油发票不支持销货清单。
提醒点8
发票打印保存时,系统自动检查本次开具的数量不得大于同类型成品油的可开具库存数量,因此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提醒点9
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可以发票作废功能对当月开具且没有抄报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不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提醒点10
对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需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当选择是否涉及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即开具时成品油专用发票信息选择处需要勾选“仅涉及销售金额”还是“涉及销售数量变更。如选择涉及销售数量的,必须填入相应数量。
提醒点11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注意,以上所说的成品油库存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
提醒点12
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税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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